秀英区公司商标注册费用需要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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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英区公司商标注册费用需要多少?

作者:海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6 08:40:13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标题的修改、内容的歪曲删减、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图等歪曲修改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完整性,不仅指内容,还应包括标题等可能影响作品品质和性质的主要部分。

最后,网络点评、评论、转引等情况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转引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网络点评原文而转引的法律性质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权,而转载则更多地来自网民相互分享的精神。

一、实用新型专利的颁发条件

1.依照专利法的规则,颁发专利权的创造和实用新型有必要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即一般所说的专利“三性”要件。这是各国专利法遍及选用的原则,也是世界交易组织《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承认的原则。

二、外观专利权的颁发条件

1.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

2.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

3.不得与别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三、创造专利的颁发条件

㈠、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对于创造和实用新型新颖性的规则,请求专利的创造如在请求日前现已揭露,便失掉新颖性,不能取得专利权,这是一条根本的原则。但这一根本原则并非肯定,也有破例。许多国家专利法都规则,在请求日前的必定期限内,创造创造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揭露,能够不损失新颖性,即所谓不损失新颖性的揭露。本条即是中国专利法对不损失新颖性的揭露的规则。

㈡、不损失新颖性的揭露的时刻边界,本条规则为在请求日曾经六个月内。这一期限又被称作宽限期,即在请求日曾经六个月内,发作本法规则的情形,该请求不损失新颖性。假如超越这个期限再提出专利请求,就不再具有新颖性,不该颁发其专利权。

据英国《知识产权管理》杂志报道,世界知识产权欧洲最新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1至4月,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为12,928件,较去年同期增长7.3%。主管商标、外观设计和地理标志事务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副总干事王女士表示,如果全球经济危机不再继续恶化,2010年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有望稳步上升。

2009年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较上年下滑15%,但目前各项数据显示,商标持有者在该领域的活动日趋活跃。根据2至5月份统计数据:德国以1,631件申请暂列首位;欧盟以1,431件位居第二,较去年同期增长26%;美国以1,337件暂列第三,较上年增长33%。此外,中国、土耳其和韩国的申请量亦出现大幅增长,涨幅分别为39%、52%和99%。

与此同时,欧盟国家提交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量均比上年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德国虽暂列首位,但较上年同期下降3.5%;比卢荷经济联盟、捷克的申请量亦分别较上年同期下降14%、33%和38%。据分析称,越来越多的欧盟国家通过申请共同体海口商标注册寻求国际保护可能是造成下滑的主要原因。根据2010年第一季度的统计,欧盟企业共提交23,743件共同体商标注册申请,较去年同期增长32%。

对营利性企业而言,产品销量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因此有了广告推广、网络推广、品牌推广等战略,企业在开展这些推广活动时,都是为了提高产品、企业的知名度。其中品牌的打造是最为重要的,因为品牌是企业发展的关键,而品牌的打造需要倚仗商标,有了商标才能树立属于自己的品牌,并将品牌的知名度提高。在接触海口商标注册客户时,发现一些企业认为成功注册商标后就可以安心地使用商标了,完全不知道商标续展。商标是有使用权限的,一般来说,商标的使用权限是10年,十年后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商标续展。即使知道商标续展,但是仍有很多人不了解商标续展的办理流程,也不清楚该提交什么材料,小编现在就为您解答。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一、商标续展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我国对于商标的使用年限是有规定的,每个商标从拿到证书起,可以使用十年。十年后,如果您还要继续使用的话,就续展。商标的续展跟商标注册一样都要准备相应的材料,但也有区别:

(一)《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二)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四)注册证复印件

(五)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异议的商标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因此,尚处在异议、异议复审、异议复审诉讼中的商标,已到商标续展期的,可以在有效期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商标续展;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商标局将根据异议、异议复审或诉讼的最终结果决定是否核准续展,如商标最终被不予核准注册,我局将对续展申请不予核准,申请费用可以办理退还。

二、商标续展费用和时间商标续展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和商标续展申请书商标续展所需费用:官费人民币2000.00元/件(续展期内),人民币2500.00元/件(宽展期内);

三、商标续展完成时间商标续展完成整个时间大约需要3—6个月左右,商标续展整个流程为申请、审查、续展公告、核发续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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