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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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好处

作者:海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3 08:41:15

在现代商事经营中,一个好的品牌是企业经营发展腾飞的关键。要想打造品牌就要注册商标,但是海南商标注册并不是说想注册就可以轻松办理的,提交的材料不仅有讲究,商标名称和商标图案也不能与其他人近似,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还会有商标驳回,商标异议等等风险,对于没有接触过商标注册办理的企业来说,简直是一头雾水。这时候大家不妨委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通过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好处多多:

1、商标注册前为您进行商标查询

这一步非常重要,要知道如果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申请后会被商标局驳回。因此是否做商标查询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标是否能够顺利注册,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关键就在于此。

2、商标规划注册保护

大家都知道商标分类分为45大类,每一类别中还有许多小项,分别对应不同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很多人在商标注册时不熟悉,在选择类别时候无从下手。靠谱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可以通过商标申请人的经营范围进行筛选,并且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近期、远期的发展方向,为客户提供规划商标注册类别,针对性的制定商标注册和防御方案,全面保护商标品牌。

3、整理材料规范填写,快速申请

商标注册要求专业性较高,通过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办理时,您不仅不用担心准备繁杂的材料,申请书式及填写规范问题,而且还会帮您通过网上渠道快速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等等,效率高让您快人一步。

4、商标注册过程全程跟踪

通过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相关的进度和发文都是寄送或者通知到代理机构,比如商标注册过程中被驳回或者在初审公告期遭他人异议时,代理机构都会及时通知到商标申请人,并制定相关商标案件的方案策略,只为帮助商标申请人顺利注册商标。

5、商标注册成功后的商标跟进维护

商标注册成功后并不是万事大吉了,在今后的使用中还是会遇到他人提出无效宣告、他人注册相近商标侵犯已注册商标的权益、商标到期未及时续展被注销等等的风险,这时一个靠谱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就显现出其作用了,代理机构提供的商标无效宣告答辩、商标监控、商标续展等等服务,将为客户提供贴心全方位的商标服务。

一个好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可以为客户做的不仅仅只是商标注册申请提交而已,只有为客户考虑周全,不断地提升服务质量,才是一个知识产权公司的价值体现。

近几年商标转让的数量逐年增多,原因不外乎这几点

1,商标申请驳回比较多;2,海南商标注册周期较长。那么商标转让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一,签订合法的转让合同,转让合同是对商标受让人的一种法律保障。保障商标转让能在公平合法的范围内顺利转到受让人名下。

二,商标转让公证。商标转让公证非必须,企业可以选择公证也可以不公证,这个是要看具体情况的。

三,注销中转让,有的企业要注销公司,因此把名下的商标转到别的公司名下,你们对于这种情况,尽可能的办理商标转让公证。以免商标局让补正其他文件。

四,商标转让成功后,商标局下发的不是新的商标注册证,而是

商标转让核准通知书,除非企业重新办理商标补证,否则商标局不会重新发新证书的。因此在办理转让的过程中,商标受让人要问商标转让人把商标证书跟合同一起转过来。

五,公司人员私自把旗下商标转到别处公司,针对这种很少见的情况,需要立即以公司名义撤销此次转让。否则商标转让出去真的麻烦了。

11月27号,商标评审委员会公布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的结果。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争议案基本案情申请人: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周晓扬争议商标:第3672081号“水立方SHUILIFANG”商标一、当事人主张:申请人主要理由:申请人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是“水立方”的唯一经营、管理机构。“水立方”是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已经与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形成特定的、唯一的联系,成为奥运场馆名称和未注册商标,由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必然会欺骗、误导消费者,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

2003年初国家游泳中心设计方案包括“水立方”,在公开展示,2003年7月28日“水立方”被正式确定为国家游泳中心实施方案,对于这一历史性事件,中央、各地方电视台、网站等众多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前,不可能不知晓“水立方”这一名称,因此是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综上,争议商标应予以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辩。二、商评委审理与裁定商评委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3年8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05年11月7日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于第3类肥皂、洗发液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结为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

“水立方”是2008年奥运会标志性建筑物——国家游泳中心的名称,这一事实已为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被申请人将“水立方”注册为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商品与奥运场馆国家游泳中心相联系,认为该商品为奥运会指定商品或与奥运会有某种关联,从而发生对产源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撤销争议商标的注册。

典型意义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其他不良影响”的界定从立法结构看,《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作为禁用条款,该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了有损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但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可能将所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情形逐一列举,因此,该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更像是一个“兜底”条款。

即如果出现了第十条第一款前七项及第八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情形,当然适用该条款,如果出现列举情形之外但又确实有违主流的道德观念、有损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就可以使用“其他不良影响”条款来制止商标的注册,以预防产生消极、负面的社会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其他不良影响”所要考虑的因素是多样的,简言之,“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

判定是否具有不良影响,应考虑社会背景、政治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商标的构成及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商评委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理标准》中列举了“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之情形:(一)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二)有害于种族尊严或感情的;(三)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间信仰的:(四)与我国各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本等单位或组织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五)与我国党政机关的职务或军队的行政职务和职衔的名称相同的;(六)与各国法定货币的图案、名称或标记相同或近似的;(七)容易误导公众的:(八)商标由企业名称构成或包含企业名称,该名称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容易使公众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的。本案中,被申请人将奥运会标志性场馆名称“水立方”作为海南商标注册,易使消费者认为其商品与奥运会有某种联系,从而误导公众。

此种情形虽不属《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之情形,但争议商标的注册确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消费,影响消费者利益和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本案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具有不良影响之情形。二、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条件

1、“不良影响”条款的调整范围。“不良影响”作为〈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的组成部分,属于绝对理由条款,“其他不良影响”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的范围之内,如仅涉及损害特定民事权益的内容,由于商标法已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不宜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不良影响”条款不同于其他条款维护权利人商标权等在先权利的立法宗旨,侧重维护国家、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因此,依据该条款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的主体法律未予限定。本案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主体是国家游泳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其虽然为“水立方”的经营、管理机构,但其提出的争议商标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奥运会相联系,易误导公众之主张,属公共利益之范畴,并非主张其特定的民事权益,故本案属于“不良影响”条款调整范围。此外,如果一个商标对商品或服务具有描述性,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也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相关特点产生误认,此种情形下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显著性条款,而不应适用不良影响条款。

2、只需存在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商标法“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防止商标的注册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道德观念产生负面的影响。而且“不良影响”一般涉及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商标审查机关只需论证争议商标的构成要素会对国家、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的因果关系即可,而无需证明有不良影响的实际后果。

3、构成“不良影响”的判定。由于法律上缺乏具体的判断依据,而现代社会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判断是否构成“不良影响”有一定难度。个人认为应从几个方面考量:一是以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一般利益为大前提;二是主要考虑商标的常见含义。通常应考虑一般社会公众或相关消费者的认知程度,在多个含义中考虑其主要含义,以一般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认知为主要考虑因素,而无需考虑注册人的设计理念和主观心态,也无需考虑商标注册人放弃该商标部分文字专用权;三是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历史背景、社会观念、市场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道德价值观念为标准,全面考察商标的使用或注册是否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合评述从该案的审理可以看出,“水立方”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至(七)项列举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但它属于奥运会这一国际性体育活动的标志性建筑物之一,与奥运会有着特定联系。类似的标志主要有全国性或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或其它公益活动的会徵、吉祥物、宣传语或其它标志物,如“世博会”会标等,此类标志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亦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将此类标志注册为商标,客观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予以制止。

鉴于《商标法》对此种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但又确属不应注册为商标之情形。在此情形下,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其他不良影响”条款。由此我们亦可认识到设立该条款作为“兜底”条款的必要性。

对于那些计划大事业的企业家来说,商标不是直接在宏伟计划中的经济利益,而是作为生命巅峰的象征,它往往经过精心设计,倾注大量血液,承载着沉重的期望。如果有一天发现自己的商标已经在别人的名下,那检查室就没什么不同了,老师骂自己抄袭。这里,和企业家谁已经抄过论文,没有,商标所有者,讨论如何退回他们的商标。一般来说,当一个企业家发现自己的商标已经注册时,通常是他申请注册商标被商标局拒绝的时候。

如果你收到商标局的来信,请不要坐以待毙,否则政府的公共权力会让你后悔的。此时,必须聘请专业机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取消资格的申请。这会阻止您的商标立即被视为无效,或仅用于少数不重要的商品或服务。另一方的商标被异议、无效或取消三年而不适用。

首先,如果对方的商标未注册,也分为是否已经公布商标。如果商标已经公布,它可以直接要求专业机构向商标局申请商标异议。如果还没有宣布,请务必P。在任何时候都要注意商标的状态,以便第一次宣布它是异议的,并且证据材料应该同时开始。至于准备的证据,它将在后面介绍。

二、如果对方的商标已经被批准注册,根据海南商标注册的时间,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如果注册时间超过三年,三年的非申请将被撤销,商标注册不使用。以前提或迫在眉睫的使用为前提,但国家仍然认为商标的最终目的是使用。

每个商标的注册意味着有限的资源的消耗。如果不使用,那将是纯粹的流氓行为。这也给广大创业者一个醒目的,除了防御商标外,注册商标应保留使用证据,否则很容易被他人提起,撤回三个申请,从而失去TRAD。埃马克的权利。

另一方注册商标超过三年或者有效使用证据的,可以申请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宣告商标无效。

这只是一个简单的介绍过程,最重要的是提供证据,可以提供一个钉子在董事会上的证据,最终确定它是否能达到最终目标。在实践中,我们已经多次遇到当事人告诉我们,我们不能亲。证据和我们能否找到一种关系。

(1)商标的所有者是否与你有某种经济利益,如商业关系,或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它能以某种方式知道你的商标和经营范围。注意不要是通用的,例如,它可能在我的淘宝商店里买了东西。商标局或商界法官难以识别。

(2)在另一方的商标申请日前使用您的商标的证据。证据必须能够显示在另一方的注册之前使用的时间。重要的是说三次,第一次使用,第一次使用,第一次使用;时间,时间和时间。

(3)你有其他商标权的证据,如商标是图形商标,你有自己的著作权,而著作权最好是有注册证书;如果有文字标记,你有权的企业名称、名称等。在商标法中,商标的注册不得侵犯他人的优先权。

(4)流行的证据可以证明你的商标在市场上已经获得了很高的声誉和声誉。主要是通过广告。因为很多这些业务都与互联网有关,后台数据流也可以,但一定有时间。最好是在别人的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就知道.

这些基本上都是一些基本的思路来处理,希望广大创业者在面对商标注册时不必着急和恐慌。但正如你所见,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尽快申请注册你的商标,并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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