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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呢?有什么好处?
作者:海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8 08:56:04
这几天,很多卖家都在忙着海南商标注册。然而,为了应对新政,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长远发展的需要,每一个跨境卖家都必须计划建立自己的品牌。一般情况下,从申请书提交到证书大约需要6-10个月的时间。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所有信息均可向美国商标局查询。如果你在申请中遇到问题,商标律师会通知你,只要问题在6个月内得到解决,商标申请就可以继续。如果申请过程顺利,没有问题,你可以很快拿到证书,否则需要更多的时间。
从递交申请到商标局律师审查,大约需要3个月的时间。当你在美国商标局看到xsexchysqchulschestcyposik时,这意味着他们正在检查自己的数据库,看看你申请的商标是否与现有商标相同或相似。如果没有,你将在这个商标申请中成功90%。如前一篇所述,如果我们申请的商标与现有商标不一样,它基本上是成功的。因此,注册商标最重要的是核实名称。重要的是要知道商标局的审查律师有一个特殊的搜索程序,以帮助他找出是否是雷声商标。因此,在选择品牌名称时,不能模仿其他品牌,尤其是知名品牌的字体、发音和图案。
商标申请的具体操作步骤已在前面提到。点击“查看”商标申请成功后,只存在按时缴纳的问题。记住你的注册日期。第5-6年需提交使用申报表。每种费用为125美元。第9-10年,除申报使用表外,还需提交续签申请表。前者是125美元,后者是300美元。如果您忘记填写表格超过6个月,您将不得不支付每种类型100美元以上。
在美国商标局的网站上,商标申请通常有3类:teasplusform:225美元,teasreducedfeeform:275美元,teasregularform:325美元。我们通常选择茶plusform,因为价格是最实惠的。当然,这些类别也大不相同。Teasplusform比其他两个类别有更多的限制。它的小类别只能在目录中选择,不能自己命名小类别。并且要提前付款,并对商标做出声明,如商标的字体、颜色等你不需要的。一般来说,有更多的价格有效的类别和较便宜的。以上内容属于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雨果的立场!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海南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五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前款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
第六条商标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如果整体上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含义,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商标标志中含有描述性要素,但不影响其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以独特方式加以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第八条诉争商标为外文标志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对该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外文的固有含义可能影响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显著特征,但相关公众对该固有含义的认知程度较低,能够以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第九条仅以商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形状的一部分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公众一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标志的,该三维标志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该形状系申请人所独创或者最早使用并不能当然导致其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
第一款所称标志经过长期或者广泛使用,相关公众能够通过该标志识别商品来源的,可以认定该标志具有显著特征。
第十条诉争商标属于法定的商品名称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通用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等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诉争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人民法院可以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商标申请日时的事实状态为准。核准注册时事实状态发生变化的,以核准注册时的事实状态判断其是否属于通用名称。
第十一条商标标志只是或者主要是描述、说明所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暗示商品的特点,但不影响其识别商品来源功能的,不属于该项所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如下因素以及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认定是否容易导致混淆:
(一)商标标志的近似程度;
(二)商品的类似程度;
(三)请求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四)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
(五)其他相关因素。
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以及实际混淆的证据可以作为判断混淆可能性的参考因素。
第十三条当事人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以认定诉争商标的使用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一)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程度;
(二)商标标志是否足够近似;
(三)指定使用的商品情况;
(四)相关公众的重合程度及注意程度;
(五)与引证商标近似的标志被其他市场主体合法使用的情况或者其他相关因素。
第十四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构成对其已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而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裁决支持其主张的,如果诉争商标注册未满五年,人民法院在当事人陈述意见之后,可以按照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进行审理;如果诉争商标注册已满五年,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第十五条商标代理人、代表人或者经销、代理等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与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在为建立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磋商阶段,前款规定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第十六条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关系”:
(一)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
(二)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营业地址邻近;
(四)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关系;
(五)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
第十七条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依据商标法第十六条主张他人商标不应予以注册或者应予无效,如果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地理标志产品并非相同商品,而地理标志利害关系人能够证明诉争商标使用在该产品上仍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产品来源于该地区并因此具有特定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如果该地理标志已经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选择依据该条或者另行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等主张权利。
第十八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
第十九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在先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著作权法等相关规定,对所主张的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当事人是否为著作权人或者其他有权主张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以及诉争商标是否构成对著作权的侵害等进行审查。
商标标志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当事人提供的涉及商标标志的设计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等,均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据。
商标公告、商标注册证等可以作为确定商标申请人为有权主张商标标志著作权的利害关系人的初步证据。
第二十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当事人以其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主张姓名权,该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当事人以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已与企业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的企业名称的简称为依据提出主张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角色形象著作权的,人民法院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进行审查。
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如果在先使用商标已经有一定影响,而商标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该商标,即可推定其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但商标申请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标商誉的恶意的除外。
在先使用人举证证明其在先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者广告宣传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
在先使用人主张商标申请人在与其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申请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以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判断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应综合考虑引证商标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申请人申请诉争商标的理由以及使用诉争商标的具体情形来判断其主观意图。引证商标知名度高、诉争商标申请人没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恶意注册”。
第二十六条商标权人自行使用、他人经许可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称的使用。
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者许可行为;或者仅是公布商标注册信息、声明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认定为商标使用。
商标权人有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并且有实际使用的必要准备,但因其他客观原因尚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有正当理由。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列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一)遗漏当事人提出的评审理由,对当事人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
(二)评审程序中未告知合议组成员,经审查确有应当回避事由而未回避的;
(三)未通知适格当事人参加评审,该方当事人明确提出异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的事由不复存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新的事实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裁决,并判令其根据变更后的事实重新作出裁决。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依据在原行政行为之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在原行政程序中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或者新的法律依据提出的评审申请,不属于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在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评审委员会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为由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以下情形不视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一)引证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该引证商标提出异议,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予以支持,被异议商标申请人申请复审的;
(二)引证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申请商标获准注册后依据该引证商标申请宣告其无效的。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已作出明确认定,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该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人民法院依据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审理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可参照适用本规定。
随着阿里巴巴和京东的崛起,许多用户已经看到了企业进行互联网电子商务的巨大可能性。这种高效便捷的贸易方式,使得居民电子商务的商业趋势越来越流行,但无论您选择天猫还是京东,都离不开商标,2016年,在中国申请的商标数量已达369.1万个,随着对商标需求的增加,注册申请量也在不断增加。普通商标有效期已达15个月以上。同时,大量的商标申请逐渐将注册商标的成功率从50%左右降低到30%左右,随着商标申请数量的增加,成功率仍在下降,很多人选择购买商标进入电子商务平台。与海南商标注册相比,商标交易有什么优势为什么为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标更好。
第一个是商标交易的即时性。商标可以直接购买,但必须与商标中介机构签订协议;购买商标的,商标局可以在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发出《商标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6-8日内收到《商标转让核准证书》。自申请成立之日起个月,大大节省了商标注册所需15个月以上的周期。
如果考虑到时间成本,过去六个月内商标转让的时间价值远远超过了购买成本。对于电子商务平台和互联网公司来说,时间就是金钱,如果我们因为等待注册商标而失去了很多机会,这是一件令人遗憾的事情,让人叹息。如果我们通过购买商标来节省时间,我们可以一步一步地在市场上领先。
另一方面,商标转让的成功率高达98%,远远没有达到30%的商标注册成功率。同时,可以转让商标的商标基本上是通过商标注册的,这大大解决了您的其他顾虑。同时,依靠商标进驻天猫,可以节省数万元的押金和成本。
也许对一些初创资金雄厚的企业来说,注册商标是他们的最佳选择,但对于互联网公司来说,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商标交易无疑是一种更方便、更实用的获取商标的方式。
商标是企业进驻市场的基本保证,可以帮助企业推广自己的品牌和产品,并且还能让商家们的标志,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所以从任何时候来看,商标也对企业的作用都应该是很大的。但对某些商家来说,商标他们或许只是听过,而并没有实际去进行注册,也不知道商标能给他们带来怎样的收益和好处。那么下面我司小编便将企业注册商标的好处总结了下面这几个方面,大家快来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为什么要注册商标呢?1、商标它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作用,引导消费者认牌购物或消费。2、它可以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不断提高或稳定产品或服务的质量。3、它是企业品牌的基础,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是企业信誉和质量的象征。4、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5、是申请国家免检、省市名牌、驰名商标、质量认证的前提条件。6、可转让,加盟,连锁。7、企业竞标的条件。
二、注册商标的好处有哪些?
1、入驻市场的基本保证上述中小编便跟大家提到过,商标的其中一个作用,就是可以帮助商家推广和保护品牌,至少不会被别人侵权,或者是在被其他人侵权的时候,能够有力量和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一个企业创建的品牌越是响亮,被他人模仿和偷着使用的概率就会越大。除非企业的商标没有经过注册,但却已经达到了驰名商标的地步,这个时候获得法律保护的力度就会大上许多了。
2、是企业的巨大的无形资产任何一个商标经过注册后,都会拥有商标权,而商标在企业家们经过使用和推广后,更是会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这个价值就是商标的公众知名度和它带来的影响力。特别是在行业内,排行在顶端几位商标,只要是在国内,那么它底下的产品无论是放在哪里,都是能够带来巨大销量和被消费者所追捧的。这个时候,商标就成为了商家们的无形资产,被用于转让或质押贷款,都能够给商家带来很大的收益。
3、入驻天猫、京东等商城的必需知产假使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依靠销售产品而非提供服务为主的,那么这个时候,要进行市场战略布局,多增加销售渠道,天猫和京东等大型的商城平台,就是商家们首要考虑的地方。但商家们需要知道的是,假如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知产,那么便是无法达到入驻标准和条件的,缺少商标资质,天猫和京东都不会允许这样的企业入驻。
4、便于消费者认牌购物。
5、海南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6、通过商标注册,可以创立品牌,抢先占领市场。
7、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可对其价值进行评估。
8、商标可以通过转让,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9、商标还是办理质检、卫检、条码等的必备条件。
10、地方各级工商局,通过对商标的管理,来监督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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