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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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海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07 08:54:33

在现实社会经济中,“商标”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注册后取得的受法律保护的品牌或部分品牌,注册人享有专有权。然而,虽然有些商标已经注册,但它们从未使用或停止使用已连续超过三年。巧合的是,其他企业也有获得商标的需求,可以通过商标转让来实现。那么,对于“商标转让”,我们需要了解哪些具体问题呢?一般来说,这些问题主要包括:一般来说,商标转让的情况大致如下:

(1)如果公司不再经营,需要转让其商标;

(2)公司商标暂时闲置,不需要使用的,可以转让、兑现;

(3)因企业合并、兼并、重组而转让商标的;应当指出的是,商标的转让伴随着手头近似商标的转让。此外,已经申请注册但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一般来说,商标转让按以下步骤进行:

(1)买卖双方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协议;

(2)商标持有人进行商标公证(一般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取得商标声明公证;

(3)将准备好的材料和公证书交商标局,然后支付转让费一般1000元;

(4)商标局在1-2个月内出具中标通知书,并开始相关审查;

(5)商标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8个月内发布公告,并向双方签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书。商标转让所需材料分为两部分:

(1)商标公证阶段。本阶段所需资料包括:转让双方及受让方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意转让或者受让商标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原件;转让人注册商标证书、商标权属证书、商标式样的原件、复印件转让商标应当提供多方商标书面同意书等所需材料。

(2)商标转让阶段。本环节提交的材料包括:商标/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双方签字盖章);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或合同;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书;公证处的商标声明公证书和商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是对商标转让应理解的相关事项的说明。企业在寻求商标转让前,必须对上述事项有具体的了解,以确保促进商标转让的高效专业运作!

海南商标注册申请进度如何查询?一般商标注册申请6个月左右商标申请信息会公开在商标局官网中,想要查询商标申请进展情况可以到商标局进行查询办理也可以到商标注册网进行查询办理。关于商标注册申请进度如何查询的相关内容,商标注册网顾问下面为申请人进行详细介绍。

商标注册申请进度如何查询?1、直接到商标局官网查询办理。打开商标局官方网站;点击商标局网站中的商标查询按钮,并点击我同意;点击商标状态查询按钮,进入商标状态查询界面。在商标状态查询输入你们要查询的商标申请号,进行检索;2、委托专业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查询办理。打开商标注册网官方网站;在查询框中输入商标名称或者商标注册号,点击网站首页中查询按钮,即可有专业顾问针对商标查询结果进行反馈。

申请商标注册流程是什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34个类别、服务11个类别。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1、注册商标查询。查询不是商标注册的必经程序,但仍然建议客户申请的商标一定要经过查询后再申请注册,经过查询没有在先权利的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的可能性较大;

2、注册商标申请。根据商标在先权利情况确定申请商标,并准备相关材料正式向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提出注册申请;

3、商标受理。申请文件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会在收到正式申请文件10个工作日左右送达《受理通知书》,如客户有特别要求,我们可以当天领取受理通知书;

4、商标审查。商标局受理商标申请后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自2008年以来商标局加快了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速度,现一般为6-10个月左右;

5、初审公告。经商标局审查无在先权利及其他商标注册的禁止性情形的,安排初审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

6、商标注册公告。在3个月的初审公告期,无人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的,进行注册公告,核准注册。

在申请商标时,许多客户要求获得版权(以下称为艺术版权)。申请商标后为什么申请艺术版权?小编今天就商标申请后在艺术作品中申请著作权的必要性进行了梳理。

商标申请属于商标局,著作权申请属于著作权办公室。目前,商标和著作权属于两个考试机构和考试数据库。当您注册商标时,商标审查员不会去版权局的系统数据库检查是否已经申请了相同或相似的现有技术版权。商标局不会询问同一或先前的商标是否已经应用于商标系统。

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相同的商标,在你申请海南商标注册后,别人有可能申请你的艺术作品版权,并反诉你侵犯他人的艺术作品版权,即使你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你是这个标记的正确持有者,要做出反应,这将是一个艰苦的努力。

因此,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将来,最简单的方法是提前部署知识产权保护的这一步棋,以最低的成本注册艺术作品的版权申请。

商标申请保护的范围是区域性的,也就是说,在中国申请的商标只能在中国受到保护,不能进行跨区域的保护。艺术品著作权登记后,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进行跨行业、跨领域的保护,这是公平的。对45类商标的保护。商标申请的有效期为10年。商标申请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继续有效。

版权一般是自动产生的,不需要特殊的程序。著作权登记的目的是为了证明申请人拥有著作权的便利性。在侵权纠纷中,除有足以推翻著作权登记证内容的其他相反证据外,持有登记证的当事人应当服从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认定为警察。好吧,工作的主人。

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通常是在商标所有权不明确的情况下发生的。两个不同的申请人,一个申请商标,另一个申请版权,不能证明商标的著作权属于自己的权利,从而导致商标作品的著作权纠纷。

迄今为止,最有效、最便捷的方法是著作权登记证,因此商标申请和著作权登记的意义就在于此,即既要保证商标属于自己,又要保证商标的著作权属于自己,著作权的归属问题不存在争议。

商标对商标作品的著作权发生争议的,依照《商标法》,著作权人对注册商标有异议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注销注册商标,也可以同时请求法院责令商标所有人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由于商标资源相对有限、自主创新意识淡薄、经济利益驱动、立法监督等原因,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时有发生。d商标权或其他权利,著作权的真实性尤为重要;虽然著作权是自动保护的,但这种自动保护在证明著作权方面不能起到有效的作用,即在自动保护中存在着真实性的缺陷。因此,为了避免未知的版权,这是确保商标权不出现问题的最佳途径。

图形标志在申请版权时,可以使用黑白,也可以使用颜色,但一般作品的色彩设计也体现在作品的一些独创性,如果与色彩结合应用效果会更好,如果只提交黑白,那只是公关。OTSECON的设计框架。你也可以申请一系列的作品来保护颜色和黑白。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一)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

(二)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只能请求减缴尚未到期的收费。减缴申请费的请求应当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减缴其他收费的请求可以与专利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在相关收费缴纳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未按规定时限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个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本人上年度收入情况,同时提交所在单位出具的年度收入证明;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企业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在收费减缴请求书中如实填写经济困难情况,同时提交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企业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收费减缴请求书后,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减缴请求的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第九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收费减缴请求书的;

(二)收费减缴请求书未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收费减缴请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

(四)收费减缴请求的个人或者单位未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

(五)收费减缴请求书中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或者发明创造名称,与专利申请书或者专利登记簿中的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条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收费减缴请求,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后的应缴数额缴纳专利费。收费减缴请求批准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发生变更的,对于尚未缴纳的收费,变更后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应当重新提交收费减缴请求。

第十一条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审批决定作出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该决定存在错误的,应予更正,并将更正决定及时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收费减缴请求时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虚假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查实后撤销减缴专利收费决定,通知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指定期限内补缴已经减缴的收费,并取消其自本年度起五年内收费减缴资格,期满未补缴或者补缴额不足的,按缴费不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帮助、指使、引诱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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