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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企业专利注册成功率是百分之百吗?
作者:海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01 08:42:43
若因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有误,导致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等文件出现错误,应向商标局提交书面《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该书式可在中国商标网下载),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商标图样不得更换,同时交回旧注册证等,并按规定交纳500元规费。我局更正后会核发新的注册证等文件。
若因商标局信息录入有误,导致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等文件出现错误,可以在中国商标网错误信息反馈中填写“有误商标数据更正单”,或者来函反映错误信息,由商标局档案处负责改正信息。商标权利人要将旧注册证等退回我局,更正后由我局核发新的注册证。
1、不得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其他注册标志,也不得在商品的宣传材料中自称其商标是注册商标;
2、不得在未注册商标上使用《商标法》禁止使用的标志;
3、使用未注册商标应当保证商品质量,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4、不得在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册商标;
5、如果他人将未注册海南商标注册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应该停止使用该商标。但他人的注册行为依法被认定为恶意抢注的除外。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海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商标成功申请仅仅只是商标运营的第一步,而对商标的细节管理则决定商标是否能够长久的运营下去,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商标地址变更的重要性。一般情况下一个商标申请下来的时间大概是一年半左右,而如果遇到其他情况的话则可能需要几年以上的时间,再加上商标是每十年进行一次续期的,所以商标流程的时间跨度比较长,这就导致了申请人很有可能已经更换申请人的地址,而海南商标注册的地址却还是原来的地址。
有些申请人就是因为自己的主体营业执照地址变更了,与商标上的注册地址不一致了,也没及时告知帮助他们代理商标注册的机构,也没有及时向国家商标局及时提出变更申请,从而造成重大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公司发生变更,商标注册人或地址不及时变更,会造成以下致命影响:影响商标转让、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除相关法律规定外,企业、个人进行对商标转让、授权时,商标局是需要核对商标注册的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地址、名字是否一致,若被发现商标信息的企业名字、地址不一致,商标局会驳回申请,需要先做变更申请,才能再进行商标转让、授权等手续。有可能商标会被别人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从字面上看,注册商标如果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都是享有申请撤销的该注册商标的权利。若商标局收到任何人提出该商标三年未使用的申请撤销,商标局会向商标注册人寄往通知书,通知书收件地址是根据商标注册人提供的地址,若企业已迁移,无法收到通知书,在举证期限,商标注册人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局会发文100%撤销该商标。进驻商场或网络商城会受影响一般进驻商场或网络商城时需要对商标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进行核对,信息不一致,是不能进驻商场或网络商城。
一家服装公司要进驻某广场,服装公司早期地址有做更改,并没有做商标地址变更,核对时发现信息不一致,导致一系列计划、推广无法进行,大半年业绩下滑,因为商标地址变更时间为57个月左右。在办理质押等业务时,影响审批商标名称、地址未及时更改过来,在办理招投标、银行、商标质押等业务时,也影响审批。影响商标后续办理续展商标的使用期限为10年,10年后,仍需使用就需要办理续期,办理续期时也必须对商标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商标名称、地址没有进行变更,商标期限越近,办理的手续就越麻烦、时间又长,搞不好商标到时办理不了续期,商标过期,如果想重新注册,有可能已经有人提前申请了,辛辛苦苦经营起来的品牌只能让给别人了。
在现实中,发现有很多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太注重这一块,总以为商标注册成功,就万事大吉了,商标地址变更是一个很小但往往很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但由于商标权人的疏忽大意,可能导致自己辛辛苦苦经营多年、价值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一个品牌,被他人轻而易举地夺走。所以小知在此特别提醒所有的商标权人一定要学会保护好自己的商标权利,当自己的主体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商标证书上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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