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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作者:海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2 08:29:41
我们之前有讲过外资公司注册的办理流程,有限公司注册的办理流程。那么分公司注册的办理流程和它们一样吗?分公司注册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分公司注册的流程为:
一、核准名称
提前准备5个以上公司名称再进行核名,以防某个名称已经被注册。当然你也可以提前查询公司名称是否已经被注册。这点可以查看:如何知道某公司名称是否已经被注册。
在进行核名过程之中,需要注意的是名称结构:北京+字号+行业+组织形式(记住北京2字也可以放在字号和行业的后面)
二、前置审批
由于分公司注册涉及到前置审批,所以需要提前进行办理。
需要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还需要填写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贴上。
三、提交材料
分公司注册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分别是:
1、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上级加盖公章的上级公司章程复印件。
3、加盖上级公司公章的上级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加盖上级公司公章的指定委托书。
6、住所使用证明。
7、许可项目审批文件。
8、补充信息登记表。
四、领取执照
五、刻章等事项
由上不难看出分公司注册流程与正常公司注册的流程是大同小异的,唯一不同的分公司注册需要用到前置审批。
商标法一共多少条?商标法一共有73条,这是2019年商标局发布的最新版商标法中,所列的条数。
商标法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共有73条,分8章:第一章总则,有第一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章海口商标注册的申请,有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章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有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有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三条第五章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有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六章商标使用的管理,有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五条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有第五十六条至第七十一条第八章附则,有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2001年的《商标法》规定,对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发给海口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其中,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初审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但是,在实践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之日与商标公告期满之日未必是同一天,这就造成一个问题:对于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标志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力?
换言之,他人是否需要承担某种形式的法律责任?对于这一问题,2001年的《商标法》没有给出答案。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对于这一问题则明确给予否定回答,该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权是一种绝对权、对世权,权利人可以排除其他任何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是,要成为绝对权有一个前提,就是权利状态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为其他人所知晓。对于知识产权而言,除了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自动产生外,通常必须经过法定的授权程序,并向公众告知。如果一项绝对权没有为公众所知悉,客观上就无法对抗他人。正是基于公示的需要,《商标法》设置了商标公告制度。
商标公告之后,法律上推定任何人都应当知悉该商标权的存在,这是谴责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的依据。因此,商标权人虽然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即取得商标专用权,但要获得追究他人侵权责任的权利,必须等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被公告之后。只有注册商标公告后,注册商标专用权才真正从形式上转化为一种及于一切人的绝对权、对世权。
举例来说,张三在体育用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经初步审定后公告,初步审定公告时间为2014年2月1日,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准予核准注册并公告的时间为2014年5月1日,那么张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为2014年2月1日,但是,对于他人在体育用品或近似商品上使用商标或近似商标的行为,张三想要维权的话,则要推迟到2014年5月1日;对于2014年2月1日至5月1日期间的类似行为,张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则上没有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关于追溯力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对出于恶意并给商标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形,新《商标法》规定了原则中的例外,即在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注册决定做出前这一期间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这体现出新《商标法》在立法上的细致与周密。那么,恶意应如何认定?笔者以实践中存在的两种情形加以说明。
第一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有两家以上的企业共同、长期使用某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字号,一段时间后,其中一家企业将该商标或字号申请注册为商标。对于这种在商标申请注册前他人已公开、持续使用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显然对商标注册人没有任何恶意。在商标核准注册之前的使用行为,自然不应受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追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注册后应停止使用或者继续使用但附加区别性标识)。
第二种情形是,在某一商品或服务行业内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在商标审定公告期间发现他人已申请注册某商标,便出于恶意竞争的目的(如抢占市场、歪曲商品联系造成反向混淆或搭乘商誉等)迅速在相关商品上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这无疑属于新《商标法》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海口商标注册权利人使用、授权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不受任何第三人及法律追究,是权利人的守护之盾。
2、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权利人授权,任何人不得使用、仿冒,否则权利人可进行商标侵权之行政投诉或司法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或赔偿损失,进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权利人的进攻之矛。
3、注册商标,是权利人品牌建立的基础,是认定省市知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重要前提。4、注册商标,是办理质量检查、卫生检查所要具备的条件。
5、注册商标,是微信公众号注册,入驻实体商超、网上商店如淘宝、天猫、京东等商城的必要条件。
6、注册商标,作为权利人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投资)、抵押、许可使用,创造收益,还可以继承。
7、注册商标,是权利人企业实力、商品服务质量、良好信誉的直接载体,是消费者选择购买的第一认知要素,是企业无形无价市场和社会价值的直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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