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商标颜色使用的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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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商标颜色使用的小知识

作者:海南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03 08:19:10

海南商标注册成功只是品牌打造的一小步,在后期的商标使用上其实还要注意许许多多的问题。近期小编在线接到一个客户的咨询:“因为经营需要,我想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改变注册商标图案颜色使用呢?”商标图案颜色使用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普及关于注册商标颜色使用的小知识。

在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想要改变商标图案颜色使用,要看当时核准注册商标的情况,我们分为两大类来进行说明:

1、核准注册商标是黑白商标: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是黑白商标、未进行指定颜色的商标,在后期商标使用过程中不受限制,可以进行配不同颜色进行投入经营活动中使用。

2、核准注册商标是彩色商标:如果当时提交商标注册时标注商标图案颜色,并且核准注册成功,那么在使用商标时必须和商标注册证上标明的颜色组合完全一致。

擅自改变使用核准注册成功的彩色商标后果:

《商标法》的第四十九条中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里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也包括了改变注册商标的指定颜色。

那么彩色商标想要更改商标图案颜色该如何操作?

如果要改变核准彩色商标图案颜色使用,就必须要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流程为:准备商标注册材料-提交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局受理并审核-核准通过进入初审公告-初审公告期无人提出异议的下发《商标注册证书》,这个过程顺利的话需要经历9-13个月,如果注册商标期间遇到商标驳回或者商标遭他人提出异议,时间还会更长,甚至有可能会注册不成功。

看到这里相信大家都了解了,核准的彩色商标图案颜色是不能随意更改使用的。其实在起初申请注册商标时,商标申请人就可以注册黑白商标使用,这样在后期的经营中才不会受到诸多限制。

专利申请和审查大致可以分为如下流程:申请人向专利局或专利代办处递交按照相应格式要求撰写完成的申请文件,其中必然包括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通常情况也可以包括说明书附图和摘要附图。专利局初审员对发明专利进行大致的形式审查,包括整体技术方案是否存在专利法中明确规定的显著缺陷、撰写逻辑与语言是否存在不清楚的地方,以及撰写格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等。

在初审合格之后即进入实质审查。经过一定时间的等待之后,实质审查员依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要求对发明专利进行检索和实质审查,并同时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专利申请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答复以及有必要情况下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审查员收到意见陈述与修改之后可能会再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也有可能直接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申请人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再次作出答复以及有必要情况下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审查员收到意见陈述与修改之后可能会再发出第三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也有可能此时直接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以此类推。但通常不会超过四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即作出了授权或驳回决定。 申请人若对驳回决定不服,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专利复审与无效审理部提交复审申请,由复审委作出维持或撤销驳回决定,返还实质审查员再审。

获得商标的方式有两种:商标注册和商标转让。接下来,我将向您介绍这两种方法。

一、商标取得时间及成功率商标注册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等多个阶段,在任何阶段都可能面临商标驳回或商标异议,因此商标注册存在风险。商标转让相对较快。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大约需要6-10个月,当天就可以尽快使用。与商标注册相比,商标转让的成功率肯定要高得多,因此,如果企业急需使用商标,选择商标转让的方式肯定更快。

二、商标购置费与购买他人注册的成功商标相比,申请注册新商标具有无可比拟的价格优势。注册商标的费用在1000元左右,而购买商标的费用不到1万元。当然,那些已经被大公司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和受众接受度的商标会有更高的价格,除了其他因素,如果你只是想省钱获得一个商标,塞北小版仍然认为申请一个新商标是最合适的。

三、商标创意对企业而言,原有商标更有利于新品牌的创立和启动,难以从他人手中购买和转让商标。注册商标中存在大量类似或假冒的品牌标识,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混淆,从而削弱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有必要创造新的品牌企业必须选择申请注册新的商标。虽然初期可能有困难,但只要做好市场细分和定位,起步就很快。小编说了这么多。也许有些人仍然不确定是选择商标注册还是商标转让。

事实上,注册商标和转让商标各有利弊。商标顾问建议,我们应该根据企业的情况,共同做出及时的调整。商标是资源。一旦注册成功,其他人就不能随意使用。许多符合企业品牌定位的优质商标已经注册。然后我们需要转让商标,从他人那里购买高质量的商标。随着企业的发展,我们需要保护企业的品牌和商标或推出新产品。此时,我们可以考虑多类注册或全类注册,及时注册防卫商标等形式来达到我们的目的。

商标法上的优先权,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注册商标中请,可以按照其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或者第一次使用商标的日期作为申请日。《商标法》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了两种优先权。 

商标事务所获得的资料:第一种优先权是基于在特定的外国首次中请商标注册行为而产生的优先权。  

《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中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汀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该规定,凡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两个国际条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或者在缔约国有营业场所或住所的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以及与我国签订条约互相承认优先权的国家的人(包括法人、其他他组织和自然人)均叮在商标申请时享有优先权。比如《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于2012年5月1日向本国提出了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那么由于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甲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应为2012年5月1日。第二种优先权是基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的行为获得优先权。  

《商标法》第26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比如《巴黎公约》成员国公民甲于2012年5月1日向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了其生产的商品,并在该商品上首次使用了某一商标。后甲又于2012年10月31日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声明要求获得优先权。那么由于该商标是在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甲可以依法享有优先权,其在中国的申请日应为2012年5月1日。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必须提交法律规定的文件才能够实际享有优先权。基一于在特定的外国首次申一请商标注册行为而产生的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一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基于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行为获得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仁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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